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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副检察长苗生明:必须穷尽法律手段后仍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才能作“疑罪从无”处理

最高检副检察长苗生明:必须穷尽法律手段后仍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才能作“疑罪从无”处理,而不是“有疑就无”

关于公诉工作的几个重要问题(节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苗生明
(全文见《人民检察》2026年第17期)
全面加强证据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主要是解决“以事实为根据”的问题。刑事审查是刑事检察监督的基础环节和基本方式,审查的核心是证据,目标是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要进一步突出刑事审查功能作用,认真落实审查起诉质效标准,做实审查工作。

要准确把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是否清楚,主要看认定犯罪的基本事实是否查清,并力求查清影响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综合全案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要准确把握证明对象范围,注重区分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细节证据。案件存在“个别疑点”不等于“全案存疑”,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系犯罪嫌疑人作案,结论具有唯一性的,可认为已达证明标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必须穷尽法律手段后仍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才能作“疑罪从无”处理,而不是“有疑就无”。合理怀疑须是建立在事实证据、逻辑和经验基础上的“合乎常情常理”的怀疑。检察人员要坚持“疑罪从无”,守住无辜者不被追诉的底线;也要依法查尽,守住犯罪者不被放纵的底线。

要提升对被告人翻供口供的审查能力。先供后翻、时供时翻的现象在实务中常见,对此应当综合审查翻供的时机、过程、理由、是否与在案证据矛盾、与同案被告人供述能否印证等情况。对于辩解因刑讯逼供而翻供的,应结合提供的线索,重点审查讯问笔录是否全部移送,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翻供是否随诉讼进展了解证据后变化,根据逻辑和经验法则综合判断。既要防止“口供至上”,也要防止“翻供即排”。
要强化亲历性审查和补充侦查。公诉办案要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亲历性保障准确性、实效性。要加强调查核实,注重通过复勘现场增强对案发经过的“立体”“全息”认识。要做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案件性质、证据收集、适用法律提出意见。要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引导取证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引导取证功能。要高度重视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主动开展调取物证书证、询问关键证人、补充鉴定等工作,完善证据体系。

要强化事实认定的精准表述。事实认定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全面、清晰、准确概括案件事实。审查报告是案件事实认定的“底稿”,要全面详细体现案发起因、过程、结果和有关情节。起诉书是法定诉讼文书,要简明、准确、规范叙明犯罪构成要素、量刑情节,将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核心事实清晰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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